80/20法則 刑事訴訟法-淚的果實(下)-國考各類科.實務工作(保成) 伊谷、李星 978626389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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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名:國考各類科實務工作者
ISBN13:9786263894150
出版社:保成文化
作者:伊谷; 李星
出版日:2025/01/15
裝訂/頁數:平裝/832頁
規格:23cm*17cm*3.2cm (高/寬/厚)
重量:940克
版次:8
【內容】
《80/20法則-刑事訴訟法-淚的果實(下)》
學說無際、實務無涯,無法兼顧只好天天埋頭書海四處亂撞的你厭煩了嗎?
「與其求取面面俱到,不如針對重點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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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於國考考點作重點說明,使考生快速吸收學習、正確答題。
80/20法則-刑事訴訟法-淚的果實(下) 絕對是你的最佳戰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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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特色
適用對象
1.司法考試族群
2.國家考試各類科
3.大專在校生
使用功效
1.本書於國考考點作重點說明,使考生快速吸收學習、正確答題。
2.輔以歷屆考題,按章節依序排列,得立刻演練並對照,熟悉真實考試之題型,掌握命題焦點,提升解題技巧。
改版差異
依照113年修法修訂內容
書籍特色
1.架構化學習、建立刑訴體系
2.圖形化解說、快速明白完整觀念
3.國考考點作重點說明,快速吸收學習、正確答題。
4.輔以歷屆考題,按章節依序排列,得立刻演練並對照,熟悉真實考試之題型,掌握命題焦點,提升解題技巧。
※釋字第670號解釋許宗力大法官協同意見書 (節錄)
「…所謂行為具反社會性的說法,事實上正清楚顯示了法官乃是『不無遺憾地』下了無罪判決,被告在法律上是無罪的,但在法官心裡其已是不折不扣的罪犯。這麼說並非在指責那些曾帶著遺憾判決被告無罪的法官,而是想指出:無罪推定不正是這樣一個常常令法官必須帶著遺憾、帶著對犯罪被害人難以交代的重擔、帶著真相永難釐清的無力感,而作出無罪判決的原則?有時無罪推定導致個案中的遺憾如此之深,常使我們忘記這個案子之所以要錯放,乃是為了不願在其他案子中錯殺。……」
第一章 證據法總論/003
第一節 概說/003
壹、基本概念/003
貳、證據排除(禁止)法則/013
第二節 實務上之證據法體系/017
壹、六大法則/018
第三節 第158條之4大平台之判斷基準與確立/033
壹、條文與實務見解:權衡理論/033
貳、權衡基準的缺點與學說上之批評/034
參、林鈺雄教授─以第158條之4做為大平台之三階段審查基準說/035
肆、小結/036
第四節 證明力─自由心證/037
壹、自由心證之定位:證據評價/037
貳、自由心證之法例:證據評價之立法模式/037
參、自由心證之限制/038
第五節 私人不法取證/041
壹、前言/041
貳、實體不法與證據排除「掛勾」的見解/041
參、實體不法與證據排除「脫鉤」處理的見解/042
第二章 法院調查原則與澄清義務/053
壹、新法第163條之立法精神與相關決議/055
貳、法院有無蒐證之義務?-沒有/055
參、被動調查:依聲請而發動/056
肆、主動調查/058
第三章 傳聞法則/081
第一節 傳聞法則概述/081
壹、傳聞法則立法精神與現行架構/081
貳、傳聞法則概論:「傳聞」的確認/083
第二節 傳聞法則之例外/086
壹、被告以外之人在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087
貳、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形外得為證據/090
參、偵查輔助機關調查中之審判外不一致陳述(證人先前不一致陳述)/106
肆、審判中客觀不能到場,司法警察人員前製作之陳述筆錄/113
伍、特信性文書/121
陸、經當事人同意且法院審酌認為適當者/130
第三節 對質詰問之例外與傳聞法則例外之衝突與解決之道/142
壹、概說/142
貳、實務之問題點/142
參、對質詰問法則之概述/143
肆、對質詰問的容許例外/147
第四節 境外取證或跨境刑事案件之證言的證據能力/159
壹、概說/159
貳、實務見解/160
第四章 證據方法與調查程序/173
第一節 被告/173
壹、訊問之順序與目的/173
貳、被告自白作為廣義之證據方法/220
第二節 證人/253
壹、證人之概念/253
貳、拒絕證言權/258
參、人證之調查程序/282
第三節 鑑定與勘驗/295
壹、鑑定與勘驗之區別-實施者有無判斷必要與具特別專業知識/296
貳、鑑定/296
參、勘驗/322
肆、鑑定、勘驗之採樣行為-身體檢查處分/333
第四節 文書/353
壹、概念/353
貳、範圍/353
參、文書之朗讀/353
第九篇 自訴/363
第一章 自訴之意義/365
第二章 自訴權人/367
第一節 定義/367
第二節 得為提起自訴之人之種類/367
壹、犯罪被害人/367
貳、第319條第1項但書之人: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372
第三章 自訴不可分/375
第一節 追加自訴與不受理判決/375
壹、追加自訴準用追加起訴/375
第二節 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3項/376
壹、典型說明/376
貳、例外限制:第319條第3項但書,不得提起部分/377
第三節 同一案件之先後告訴、公訴與自訴/378
壹、基本觀念:刑事訴訟法第323條公訴優先原則/378
貳、同一案件先後告訴、公訴與自訴之處理/382
第四章 自訴審前之調查程序/401
第一節 立法目的/401
第二節 需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401
第五章 自訴之程式/403
第一節 強制律師代理/403
壹、條文與立法理由/403
貳、未委任律師代理之效果/403
第二節 最高法院94年第6、7次刑庭決議/405
壹、決議解析/407
第十篇 起訴對人之效力/417
壹、被告認定之判斷/419
貳、類型處理/419
第十一篇 審理程序/433
第一章 法院/435
第一節 緒論/435
壹、法院之審級/435
貳、狹義的法院/435
參、法官保留原則/436
肆、法官獨立原則/436
伍、公平審判原則與法官迴避/437
第二節 準備程序/465
壹、概說/465
貳、準備程序之進行/466
第二章 刑事訴訟法快速程序/483
第一節 簡式審判/483
壹、要件/484
貳、程序/487
第二節 簡易判決處刑/495
壹、開啟/495
貳、要件/495
參、簡易程序之量刑協商(偵查中之求刑協商)/502
第三節 認罪協商程序/504
壹、概說/504
貳、協商制度之立法類型與意義/505
參、協商程序之開啟要件/505
肆、協商程序之進行/507
伍、不得為協商判決之情形/510
陸、法院之裁判/511
柒、協商判決之上訴/511
捌、簡式審判、簡易判決、協商程序綜合比較/522
第三章 訴訟程序細說/525
第一節 訴訟關係/526
壹、訴訟繫屬/526
貳、訴訟關係/526
參、訴訟條件/529
第二節 訴訟行為/531
壹、方式/531
第三節 訴訟行為之時間 ─ 期日與期間/537
壹、期日與期間之概念與區別/537
貳、在途期間之扣除/538
參、回復原狀/542
第四節 裁定與處分之救濟/546
壹、抗告/547
貳、準抗告/554
第四章 裁判/557
第一節 重要區分/557
壹、本案裁判與非本案裁判/557
貳、實體裁判與形式裁判/558
第二節 裁判之成立與生效/558
壹、裁判之成立/559
貳、裁判之諭知與生效/559
第三節 裁判之效力/569
壹、拘束力/569
貳、形式確定力/569
參、實質確定力/575
第十二篇 上訴程序/585
第一章 通則/587
第一節 緒論/587
壹、上訴的意義/587
貳、合法上訴之效力/587
參、現行的上訴審級結構/588
第二節 上訴權人(這邊開始就很重要)/589
壹、公訴案件之檢察官/589
貳、自訴案件之自訴人/591
參、被告/592
肆、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596
伍、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602
第三節 上訴之程式/607
壹、上訴書狀/607
貳、上訴期間/608
第四節 上訴權之喪失/611
壹、逾越上訴期間未上訴/611
貳、捨棄上訴/611
參、撤回上訴/612
肆、捨棄與撤回之效果/613
第五節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615
壹、立法目的與定義/615
貳、適用範圍與對象/616
參、要件/624
肆、科刑輕重之比較/631
第六節 上訴不可分/640
第二章 分則-第二審上訴/665
第一節 第二審之構造與組織/665
壹、構造/665
貳、組織有三種/665
參、第二審之上訴程序/665
第三章 分則-第三審上訴/673
第一節 第三審之性質/673
第二節 第三審上訴之限制/673
壹、概說/673
貳、上訴理由之限制/685
參、第三審上訴之程式/696
肆、第三審法院之審理/702
伍、第三審法院之判決/706
第十三篇 特別救濟程序/711
第一章 非常上訴/713
第一節 非常上訴之意義與目的/714
壹、非常上訴之意義/714
貳、非常上訴之目的/714
第二節 非常上訴之對象/715
壹、第441條確定判決/715
貳、確定裁定/717
第三節 非常上訴之原因/719
壹、審判違背法令/720
第四節 非常上訴之審理/723
壹、立法內容操作/723
貳、事實之調查/724
第五節 非常上訴之判決/729
壹、非常上訴駁回:第446條/729
貳、撤銷其違背法令部分:第447、448條/729
第二章 再審/737
第一節 再審之概念/739
壹、意義/739
貳、目的/739
第二節 再審之客體/739
壹、確定判決(§420~§422)/739
第三節 再審之原因/740
壹、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420)/740
貳、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提起再審/754
第四節 再審程序/755
壹、合法性審查/755
貳、有無理由審查(合理性審查、實體審查)/762
參、重新審判:第436~440條/765
肆、再審撤回:第431~432條/766
第十四篇 附件/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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