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籍簡介】
保險法爭點即時通
系列名:律師‧司法官‧法研所
ISBN13:9786269821549
出版社:波斯納
作者:林予
裝訂/頁數:平裝/528頁
規格:23cm*17cm*2.5cm (高/寬/厚)
版次:4
出版日:2024/04/01
【目錄】
四版序(林予)
四版序(李羽軒律師)
初版序
第零章考試準備技巧
第一節 讀書的習慣與方法
壹、深度、廣度與熟悉度的取捨
貳、筆記製作的建議
第二節 考題的寫作方式
壹、千萬不要逃避寫考卷
貳、大題小作與小題大作
參、法律三段論法
肆、創造出「本文見解」
伍、寫作的精緻度與取捨
第三節 本書題目之練習方式
第四節 保險法歷屆一試考題統計表
壹、說明
貳、統計表(100年至112年)
第一章保險契約法之基本概念
第一節 保險制度與保險契約之意義
壹、法規內容
貳、解釋
參、實例
第二節 保險契約法之原則
壹、對價平衡原則
貳、誠信原則
爭點1:為何保險法特別強調誠信原則?
爭點2:保險法第127條是否加上主觀要件?
爭點3:要保人帶病投保,保險人給付保險金後得否對要保人主張返還不當得利?
又要保人得否對保險人主張其所收受之保費亦為不當得利?
爭點4:已經治癒的舊疾依照保險法第127條,保險人得否免責?
爭點5:經「換約」之保險契約,其保前疾病應如何認定?
參、最大善意原則(utmost good faith)
肆、利得禁止原則
第三節 保險契約之分類
壹、保險法第13條之分類:保險分為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
貳、依保險經營之目的分類:商業保險、社會保險與政策保險
參、依給付基礎之分類
爭 點:損害保險或定額保險分類上之疑義,醫療費用保險、喪葬費用保險屬於我國人身保險之範圍,究屬於損害保險或定額保險?
第四節 保險契約之性質
壹、要物契約或諾成契約?
爭點1:若於要保人繳交第一期保費後,保險人同意承保前,發生保險事故,則保險人是否負保險責任?
爭點2:承上題,如業務員於受領第一期保費後,挪用該款項而於次日方轉交保險人,則適用之時點為何?
爭點3:承上題,第一期保費繳交後,保險人同意承保前,保險契約是否成立?
爭點4:被保險人之健康檢查多年前為異常,近年轉為正常,保險人要求被保險人再次進行體檢,否則拒絕承保。其拒絕承保是否有正當理由?
貳、不要式契約
參、射倖契約性
肆、有償契約性
爭點5:要保人給付保險費後,保險人之對價為何?
爭點6:如何解釋其射倖性?
伍、雙務契約性
第五節 保險契約法之解釋與契約條款之效力
壹、保險契約內容之效力與相關規範之影響
貳、契約自由原則與保險契約約款之效力
爭點1:如何區分強制規定與任意規定?
爭點2:是否全部的強制規定均得因為有利於被保險人而變更?
爭點3:被保險人須於日間前往醫院進行每日3小時「日間住院」之治療,於請求日額型住院醫療給付時,保險人抗辯因僅治療3小時,故應依照3小時/24小時之比例給付保險金,有無理由?
爭點4:住院期間請假外出,保險人主張扣除給付之日數,有無理由?
爭點5:被保險人以不用住院的「門診手術」方式進行白內障手術,能否請求住院手術之保險金?
爭點6:要保人投保「不包含酒駕責任與乘客傷亡責任」之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時,向同一保險人加價購買「乘客責任保險」與「酒駕賠償責任附加條款」以彌補原契約之不足,如被保險人酒駕發生車禍導致乘客死亡,保險人是否應負保險給付責任?
爭點7:個別商議條款是否有不明確條款解釋原則之適用?
爭點8:保險法第54條之1與民法第247條之1、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適用順序之疑義
爭點9:保險法第54條之1是否限於消費者方有適用?損失發現期間條款是否顯失公平?
參、保險法上之特約條款與除外不保條款之區分
爭點10:違反特約條款是否得類推適用保險法第25條無須返還保險費?
爭點11:何謂「隱藏性義務」?應如何處理?
爭點12:「指定醫院條款」屬於何種條款?效力為何?
爭點13:「肇事逃逸免責條款」屬於何種條款?效力為何?
爭點14:因果關係與除外責任
第二章保險契約法總論
第一節 保險契約之當事人、關係人與輔助人
壹、英美法系與歐陸法系之保險利益、保險標的與保險標的物之概念差異
貳、英美法系與歐陸法系之保險關係概念差異
參、英美法系與歐陸法系之保險利益歸屬主體不同
肆、保險契約之當事人
伍、保險契約之關係人
爭點1:保險法第16條第3款之「信用壽險」,其性質為何?
爭點2:人身保險之保險利益存在時點為何?
爭點3:若訂約時即不具保險利益,其保險契約之效力為何?
爭點4:保險法第105條第1項之被保險人書面同意是否限於被保險人親筆簽名?陸、輔助人
爭點5:業務員若未對消費者為詳細之說明,其法律責任為何?
爭點6:若要保人主張業務員未告知其違反保險法第64條據實說明義務之【法律效果】,所以要保人未據實告知並未違反保險法第64條,其抗辯有無理由?
爭點7:業務員代替要保人填寫要保書之法律效果為何?
第二節 保險契約之成立與告知義務
壹、法規內容
貳、法規目的
參、第64條第1項
爭點1:業務員之告知受領權
爭點2:保險經紀人是否具有告知受領權?
爭點3:被保險人授權保險人查詢就醫資訊,是否能免除告知義務?
肆、第64條第2項本文
伍、第64條第2項但書
爭點4:人壽保險之被保險人告知年齡不實,應如何處理?
陸、第64條第3項
爭點5:所生爭議:兩年過後不得解除之規定,是否僅限於「兩年內保險事故未發生」之情形?
爭點6: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於保險事故在契約訂立後兩年內發生,但為了避免保險人行使契約解除權而故意拖過保險法第64條第3項之兩年除斥期間才通知保險人應如何處理?
柒、汪信君老師對第64條之立法論上建議
捌、告知義務之規範與當事人表意自由
爭點7: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隱匿或遺漏重要事實時,保險人得否並行主張保險法第64條與民法第92條?
爭點8:保險續保與告知義務
第三節 保險契約之內容與義務
壹、保險契約之內容
貳、保險契約之效力與權利義務
爭點1:何謂保費不可分原則?我國有無保費不可分原則之適用?
爭點2:保險費得否以訴訟方式請求?
爭點3:保險費未交付之法律效果為何?
爭點4:若保險事故之發生和危險增加無因果關係,保險人仍否再主張違反通知義務之第57條及第63條之法律效果?
爭點5:若要保人訂約時違反告知義務,訂約後保險人得否改依照危險增加而課予要保人及被保險人通知義務?
爭點6:若保險人以契約條款約定違反主、客觀危險增加之通知義務效果為「依比例減少保險金」,該條款是否有效?
爭點7:轉行當臨時工或試用人員,是否符合危險增加之「持續性」?
第四節 保險契約效力之變動
壹、保險契約終止
貳、保險契約解除
參、保險契約無效
肆、人壽保險契約之停效與復效
爭點1:「觀察期間條款」之效力為何?於契約訂定時是否有效?於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