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修訂四版)
ISBN13:9789571477497
替代書名:The Compulsory Enforcement Act (Fourth Edition)
出版社:三民書局
作者:吳光陸-著
裝訂/頁數:平裝/612頁
規格:23.2cm*17.2cm*2.9cm (高/寬/厚)
版次:四
出版日:2024/02/28
定 價:NT$ 650元
【內容】
表面觀之,強制執行法固僅規範執行程序,但實務處理中會涉及其他法律,故強制執行可謂一綜合法律之實現。
強制執行固有理論為基礎,但實務上之問題,變化多端,有時非依理論所能解決,此由臺灣高等法院每年召開之法律座談會,其中強制執行方面甚多且雜可明,故研究強制執行法不可偏離實務,但亦不可不顧理論,本書係作者結合多年實務處理及教學經驗,依強制執行法之體系,完整介紹該法。
本書分為概論、總則、分則,概論係一般性說明,總則係就強制執行法總則規定說明,分則係就各種執行程序說明,其中部分附以流程圖,以便讀者有一完整概念。另在第二章金錢請求權之執行,特闢一節說明「執行金錢」,此在法條中雖未明文規定,但實際有此執行,另就現行法及司法院現擬之修正草案提出個人修正意見,可供學理及實務參考。
修訂四版序
本書自民國96年出版以來,為因應法令之增修,分別於民國101年、104年修訂,茲自104年迄今,亦有法令之變動,自應再為修訂。
強制執行既係實現權利最後也是最重要之方法,則規範強制執行程序之強制執行法自亦重要,以免執行程序之不當,損及債權人或債務人或第三人之權益。個人因撰寫以強制執行之拍賣性質為題之碩士論文,開啟研究強制執行法,擔任法官辦理強制執行事務,以執行人員角度看執行事務之處理,轉任律師有代理債權人、代理債務人,甚至係為第三人,從不同角度看執行事務之處理。又因緣際會,自民國75年在大學教授強制執行法,更從學理觀點探討。撰寫本書,即係以結合理論與實務說明執行事務之處理,除以之為教材在大學教授強制執行法,更希望本書可供學子研習強制執行法,亦希望能供實務及學理研究之參考。
子曰:「吾十有五而志于學,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順,七十而從心所欲,不踰矩。」本人自幼遲鈍,不敢與之相比,自大學畢業預官退伍,受系主任李岱教授提攜回到母校擔任助教,有機會能與系內教授學習,開始撰寫一些不成熟的法律文章,一抒己見,刊登在《法令月刊》、《軍法專刊》等法學雜誌。擔任法官、律師時,除就辦案發見的問題,就自己心得結合實務見解,更就從事教學工作,教學相長之獲益,進一步撰文,發表於上開法學雜誌,刊登於《法學叢刊》、《月旦法學》、《中律會訊》、《高雄律師會訊》、《全國律師》雜誌等外,並撰寫《金錢債權之確保與實現》、《不動產抵押權之理論與實務》等書,引起法界前輩之關注。在本人辭去公職轉任律師,偶遇時任司法院楊祕書長仁壽,即指稱以後擔任律師,因工作繁忙,不可能再發表文章,殊為可惜。另王澤鑑教授在〈判例研究、法學方法與民法發展── 50 年的回顧與展望〉一文,贊許本人撰寫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論述,在其他文章亦有引用本人撰寫之論點,致有同儕告知其曾誤以為我是他臺灣大學畢業的學生,是有志于學,只要努力,當有收獲。
時間飛逝,轉眼我已過耳順之年,進入不踰矩,本書可謂係個人的最後一本,此次修正,亦應是最後一次。一路走來,就法律事務、歷經實務、教學,更曾任考試院出題及閱卷工作,擔任臺中律師公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參與民事訴訟法修法,人生可以劃下一完美之句點。值得欣慰的是,在大學教授強制執行法及破產法,雖以嚴格著名,但爾後遇見諸多學隸,不僅仍稱我為老師,並肯定個人教學。
最後應感謝前輩、師長的指導、家人支持、精誠法律事務所之同仁相挺,個人始能有收獲。本書此次修正,正是教學工作已於民國112年6月底結束,事務所亦將結束,個人一切趨於平淡,進入尾聲。回首來時路,已無牽掛,可謂無風亦無雨。
此次修正有本所涂淑蘋助理幫忙找資料、繕打文稿,在此特予誌謝。
吳光陸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於臺中市
精誠法律事務所
【目錄】
第一編 緒 論
第一章 概 說
第一節 強制執行之意義
第二節 強制執行之重要性
第三節 實現之權利
第二章 強制執行權與強制執行請求權
第三章 強制執行法之立法
第一節 強制執行法之編制
第二節 強制執行法之立法主義
第三節 強制執行法之價值取向
第四章 強制執行之種類
第五章 強制執行行為之瑕疵
第六章 強制執行之性質
第七章 我國強制執行法之歷史
第一節 制定與修正
第二節 修正之適用
第三節 性 質
第四節 與其他法令關係
第五節 強制執行法與民事訴訟法之關係
第二編 本 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節 執行機關與執行人員
第二節 協助機關
第三節 執行名義
第一款 執行名義之意義與重要性
第二款 執行名義之要件
第三款 執行名義之種類
第四款 各種執行名義
第一目 確定之終局判決
第二目 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第三目 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第四目 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第五目 抵押權人之拍賣抵押物裁定及質權人拍賣質物之裁定
第六目 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執行名義者
第五款 執行名義之競合
第六款 執行名義之消滅
第四節 管 轄
第五節 執行費用
第六節 失 權
第七節 消滅時效
第八節 執行當事人
第一款 執行當事人之意義
第二款 執行當事人之能力
第三款 執行當事人之代理人
第四款 執行當事人適格(執行力之主觀範圍)
第五款 執行當事人適格爭議之處理
第九節 強制執行之客體(標的)
第一款 責任財產
第二款 交付物
第三款 義務人
第十節 強制執行之要件
第一款 聲請強制執行
第二款 強制執行開始之限制
第三款 執行障礙
第四款 繳納執行費用
第五款 向管轄法院聲請
第十一節 強制執行之進行
第一款 開 始
第二款 調 查
第三款 登 記
第十二節 強制執行之延緩
第十三節 變更及延展執行期日
第十四節 強制執行之停止
第十五節 強制執行之撤銷
第十六節 強制執行之撤回
第十七節 強制執行程序之終結
第十八節 執行之救濟
第十九節 程序之救濟聲請與聲明異議
第一款 聲請與聲明異議之意義
第二款 聲請與聲明異議之要件
第三款 法院之處理
第四款 無一事不再理之適用
第五款 執行程序之停止
第六款 執行程序終結後之救濟
第二十節 債務人異議之訴
第一款 前 言
第二款 實體權利義務救濟本法第14條
第一目 意 義
第二目 性 質
第三目 異議事由
第四目 適用範圍
第五目 訴訟程序
第三款 執行當事人適格救濟本法第14條之1第1項
第一目 意 義
第二目 性 質
第三目 異議事由
第四目 適用範圍
第五目 訴訟程序
第二十一節 許可執行之訴
第二十二節 第三人異議之訴
第一款 前 言
第二款 性 質
第三款 適用範圍
第四款 異議之訴事由
第五款 訴訟程序
第六款 異議之訴終結後之救濟
第二十三節 拘提管收及限制住居
第一款 前 言
第二款 拘 提
第三款 管 收
第四款 限制住居
第二十四節 擔 保
第二十五節 債權憑證
第二章 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執行
第一節 概 說
第二節 對於金錢之執行
第一款 前 言
第二款 執行程序
第三款 執行程序注意事項
第四款 結 語
第三節 對於動產之執行
第一款 前 言
第二款 執行程序
第一目 查 封
第二目 換 價
第三目 分 配
第四節 對於不動產之執行
第一款 前 言
第二款 執行程序
第一目 查 封
第二目 換 價
第三目 分 配
第五節 對於船舶及航空器之執行
第一款 前 言
第二款 船舶之強制執行
第三款 航空器之強制執行
第六節 對於其他財產權之執行
第一款 前 言
第二款 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
第三款 債務人基於債權或物權得請求第三人交付或移轉動產或不動產之權利
第四款 債務人基於債權或物權,得請求第三人交付或移轉船舶或航空器之權利
第五款 上開以外之財產權
第六款 書據之交出
第七款 第三人之救濟及執行
第七節 對於公法人財產之執行
第八節 參與(加)分配
第一款 前 言
第二款 參與分配之要件
第三款 分配程序
第四款 分配表之救濟
第五款 分配表確定之效果
第三章 關於非金錢請求權之執行
第一節 概 說
第二節 關於物之交付請求權之執行
第一款 前 言
第二款 交付動產
第三款 交出不動產
第三節 關於行為及不行為請求權之執行
第一款 前 言
第二款 令為一定行為
第三款 令為一定不行為
第四節 命為一定意思表示
第五節 分割繼承財產或共有物
第四章 保全執行
第一節 概 說
第二節 假扣押執行
第三節 假處分執行
第四節 保全執行之撤銷
第五章 自助行為
第六章 強制執行之競合
第七章 家事事件之執行
附件:司法院院字第2776號解釋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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