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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上)(喬著)2525/5

產品編號:9789574644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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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上)(喬著)

書號 : TDB02

編/著者 : 喬律師

出版社 : 讀享

出版日期 : 2025-05-01

ISBN : 9789574644971

書系 : 喬律師系列

版別 : 20版

裝幀 : 平裝 18開 856頁

【本書特色】

✦本書導讀

 ✧出題傾向

  ▶傳統學說考題:以傳統學說及已經成熟的議題作為出題方向

   ▷諸如:共同訴訟之類型、當事人恆定、訴訟標的理論及既判力之差異、重複起訴禁止及一事不再理之適用、上訴不可分原則等。

   ▷這類題目多屬定論,近年出現比例已大幅下降,考出來就等於在送分,是無論如何都要把握好的基本題哦!

  ▶實務見解考題:以特定的實務見解或比較著重實務運作慣例的程序事項作為出題方向

   ▷諸如:送達期間、上訴利益額之計算、判決確定時期之判斷等。

   ▷這類題目出題老師已鎖定某特定實務見解,回答上自然以了解並記憶該實務意見為主,準備上只須熟悉法條、實務的運作慣例,並利用肯、否兩說並列的方式作答即可,不一定要引出特定的實務字號哦!

  ▶邱派考題:以邱聯恭老師所創建的理論作為出題背景

   ▷這類題目要求考生在具體的事例中運用法尋求說、程序主體權、適時審判請求權、程序利益保護論等上位的法理基礎,甚至下位的訴訟標的相對論、爭點整理方法論等程序操作方式進行回答。

   ▷困難在於:邱老師所建構起的理論具有一貫性的關係,如果沒有對各個法理基礎的內容及所對應的事例有充分的記憶及理解的話,常常會出現文不對題或語意空泛的回答。

   ▷近年來關於「爭點整理」、「確定判決效力之擴張」、「判決效力擴張於繼受人之範圍」等考題都可認屬於此類。

  ▶新議題考題:學者基於已經成熟的通說,進一步深入探討而衍生出之題目,多半與出題老師專精的領域有關

   ▷例如:台大許士宦老師近來所著重的「確定判決(含既判力、執行力)效力之擴張」、「確定判決效力擴張及於繼受人之範圍」、「執行力客觀範圍之擴張」等議題。

   ▷又如:政大姜世明老師所一向著重與證據領域有關之舉證責任減輕、證明妨礙、表見證明等原則;定暫時狀態處分之運作;調解、仲裁等紛爭外解決程序之適用等。

   ▷這些議題多半尚在發展中,所以出題重點會放在學理基礎觀念及老師獨門見解上。

 ✧架構編排

  ▷因應出題傾向,以「傳統學說」及「實務見解」為基礎骨幹

  ▷並以專題等方式補充「新議題」

  ▷在適當的範圍內,輔以或逕以「邱派理論」為論述

 ✧體例設計

  ▷程序定位  ▷本章綱要  ▷體系圖示

  ▷專題研究  ▷作者的話  ▷觀念補給站

  ▷隨文註釋  ▷實務解析  ▷範題精選

  ▷模擬試題  ▷邱說解析

 

✦改版重點

 ✧20版隆重獻聲──6大主題有聲導讀,讓你一飽耳福、民訴法喜充滿

  ▷基礎理論(訴訟架構及程序法理)

  ▷當事人適格及訴訟擔當

  ▷共同訴訟類型及處理

  ▷訴訟標的理論及訴權理論

  ▷當事人恆定及重複起訴禁止

  ▷舉證責任之分配

 

【序】
二十版序
  本書自2004年出版以來,迄今已逾20年,民事訴訟法不知道改了幾次,當年出生的小孩也已經讀大學了,承蒙各位不棄,本書也噹噹噹的來到了20版(灑花)。
  本次修正,除了增添了迄2025年3月之學說論述、國家考試及研究所考試試題,並且修正、調整了一些瑣碎過時的部分外,最大的變革是筆者決定另外以有聲的方式,就本書中的一些重要議題作解說,幫助各位同學可以更快的理解民事訴訟法上一些基本概念,也因為是初次嘗試,所以我們先簡單在上、下冊各挑幾個主題進行,之後若有必要再作篇幅及深度的延伸及優化,請舊雨新知不吝賜教。
  20年倏忽即逝,筆者也從青年變成不折不扣的中年人(嘆),不過心中仍然懷有夢想與熱情,希望藉由這兩本小書的改版,帶來一點新氣象及新活力,能夠再提供給有需要的同學些微的助益,讓我們都能繼續朝著目標努力前進,在人生下一個階段遇見更好的自己。
 
喬律師
2025.04於臺北


【目錄】
本書使用方法 1
 
Chapter1 民事訴訟法總論:程序架構及基礎理論
 
 一、前言:本法的研讀與準備 1-3
  ㈠訴訟法的特性 1-3
  ㈡如何學習──體系的建構及法理基礎的記憶 1-5
 
 二、民事訴訟之程序架構 1-6
  ㈠起訴階段 1-7
  ㈡言詞辯論階段 1-7
  ㈢證據調查階段 1-8
  ㈣判決階段 1-8
 
 三、民事訴訟之理論基礎 1-11
  ㈠民事訴訟制度之目的 1-11
  ㈡本法之理念(程序法上之基本要求) 1-11
 
 四、民事訴訟之審理原則(訴訟法理) 1-16
  ㈠處分權主義 1-16
  ㈡辯論主義 1-18
  專題研究──處分權主義及辯論主義之綜合說明 1-21
  ㈢公開主義 1-26
  ㈣直接審理主義 1-27
  ㈤言詞審理主義 1-28
  ㈥適時提出主義 1-29
  ㈦集中審理主義 1-31
  ㈧自由心證主義 1-32
 
 五、訴訟事件與非訟事件之程序進行與法理適用 1-33
  ㈠事件性質及程序法理之差異 1-33
  ㈡程序法理之交錯適用 1-37
  ㈢程序法理之法定轉化 1-37
 
Chapter2 訴訟主體論㈠:法院
 
壹、概說
 
 一、意義 2-5
 
 二、組織 2-5
  ㈠審級制度 2-5
  ㈡審判體之組成 2-5
 
 三、審判權限之分配 2-6
  ㈠法定法官原則 2-6
  ㈡審判權之分配 2-6
  ㈢管轄權之分配 2-7
  ㈣法院內部事務之分配 2-7
  專題研究──訴訟要件之審查:「先程序後實體」之審理模式 2-8
 
貳、民事審判權
 
 一、意義 2-14
 
 二、性質 2-14
  ㈠訴訟要件之一 2-14
  ㈡職權調查事項 2-14
 
 三、認定及處理 2-15
  ㈠認有審判權:續為審理其他程序要件 2-15
  ㈡認無審判權:裁定移送或駁回 2-15
  ㈢審判權恆定原則 2-15
  專題研究──國際審判管轄權之認定 2-16
 
參、管轄權
 
 一、意義 2-20
 
 二、性質 2-20
  ㈠訴訟要件之一 2-20
  ㈡職權調查事項 2-20
  ㈢無審判權即無管轄權 2-21
 
 三、型態 2-21
  ㈠職務管轄 2-21
  ㈡土地管轄 2-21
  ㈢專屬管轄 2-25
  ㈣任意管轄 2-26
  ㈤合意管轄 2-30
  ㈥應訴管轄 2-33
  ㈦指定管轄 2-34
 
 四、調查及欠缺之處理 2-35
  ㈠管轄恆定原則 2-35
  ㈡訴訟之移送 2-36
 
肆、迴避
 
 一、意義 2-38
 
 二、自行迴避 2-38
  ㈠前審裁判 2-38
  ㈡仲裁 2-40
 
 三、裁定迴避(聲請迴避) 2-41
 
 四、經兼院長之法官同意之迴避 2-41
 
 五、司法事務官、法院書記官及通譯之迴避 2-41
 
Chapter3 訴訟主體論㈡:當事人
 
Section1 基礎理論
 
壹、當事人概念
 
 一、意義 3-7
 
 二、形式當事人與實質當事人概念 3-7
  ㈠形式當事人一元主義 3-7
  ㈡賦予實質當事人相當之程序主體權 3-8
 
 三、當事人之基本特徵 3-8
  ㈠當事人兩造對立原則 3-8
  ㈡當事人應受判決效力所拘束 3-9
 
 四、當事人享當事者權(程序主體權、訴訟法上之基本人權) 3-10
  ㈠辯論權 3-10
  ㈡當事人公開 3-11
  ㈢其他權利事項 3-11
 
貳、當事人確定
 
 一、意義 3-13
 
 二、性質 3-13
  ㈠訴訟要件之一 3-13
  ㈡職權調查事項 3-13
 
 三、確定標準及具體認定 3-14
  ㈠以已死亡之人為當事人 3-14
  ㈡冒名起訴或冒名應訴 3-14
  ㈢本無其人之捏名起訴 3-14
  ㈣未使用真名之化名起訴 3-15
 
參、當事人能力
 
 一、意義 3-16
 
 二、性質 3-16
  ㈠訴訟要件之一 3-16
  ㈡職權調查事項 3-16
  ㈢屬一般抽象之資格 3-17
 
 三、範圍 3-17
  ㈠有權利能力者 3-17
  ㈡胎兒 3-17
  ㈢非法人團體 3-18
 
肆、當事人適格
 
 一、意義 3-23
 
 二、性質 3-23
  ㈠訴訟要件之一 3-23
  ㈡職權調查事項 3-24
  ㈢屬須具體認定之資格 3-24
  ㈣有當事人適格者具訴訟實施權 3-24
 
 三、判斷標準 3-24
  ㈠原則標準:訴訟標的之實體法上權利義務法律關係歸屬主體,具當事人適格 3-24
  ㈡衍生標準:依不同訴訟之種類定當事人適格之標準 3-27
  ㈢例外情況:訴訟擔當(訴訟信託) 3-29
  專題研究──訴訟類型與判決效力概說 3-30
  專題研究──確認訴訟之當事人適格與確認利益 3-34
 
 四、訴訟擔當(當事人適格認定之例外類型) 3-38
  ㈠意義 3-38
  ㈡性質:形式當事人與實質當事人分離 3-38
  ㈢類型 3-39
  ㈣效力 3-40
 
 五、法定訴訟擔當 3-42
  ㈠具體事例之一:破產訴訟(破產§§75、90、92 e) 3-42
  ㈡具體事例之二:債權人代位訴訟(民§242) 3-43
  ㈢具體事例之三:共有人代位訴訟(民§821) 3-44
  ㈣具體事例之四:公益法人之不作為訴訟(消保§53、民訴§44-3,妨害制止請求訴訟、法定訴訟擔當團體訴訟) 3-46
 
 六、任意訴訟擔當 3-49
  ㈠法定類型之一:選定當事人制度(民訴§41) 3-50
  ㈡法定類型之二:選定公益社團法人為選定當事人(民訴§44-1,任意訴訟擔當團體訴訟) 3-58
  ㈢法定類型之三:追加選定當事人制度(消保§54、民訴§44-2,公告曉示制度與併案請求) 3-60
  ㈣法定類型之四:消費者保護法上之消費者團體訴訟(消保§50Ⅰ)? 3-63
  專題研究──現代型紛爭事件及訴訟制度 3-66
  專題研究──訴訟標的之認定與訴訟擔當與否 3-72
  專題研究──訴訟擔當中判決效力擴張之正當化依據 3-77
  專題研究──非法人團體之當事人適格及判決效力之擴張 3-81
 
伍、訴訟能力
 
 一、意義 3-93
 
 二、性質 3-93
  ㈠訴訟要件之一 3-93
  ㈡職權調查事項 3-93
 
 三、立法意旨 3-94
 
 四、判斷標準 3-94
  ㈠有訴訟能力者 3-94
  ㈡無訴訟能力者 3-94
  ㈢限制訴訟能力者 3-95
  ㈣外國人 3-95
 
 五、欠缺之救濟 3-95
 
陸、辯論能力
 
 一、意義 3-96
 
 二、立法意旨 3-96
 
 三、判斷標準 3-96
 
Section2 複數當事人(共同訴訟)
 
壹、共同訴訟
 
 一、概說 3-116
  ㈠意義 3-116
  ㈡功能 3-116
  ㈢發生原因 3-119
  ㈣類型及分類標準 3-121
 
 二、普通共同訴訟 3-125
  ㈠意義 3-125
  ㈡性質 3-125
  ㈢程序設計 3-125
  ㈣程序效果 3-127
 
 三、必要共同訴訟 3-129
  ㈠意義 3-129
  ㈡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3-129
  ㈢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3-135
  ㈣程序設計 3-138
  ㈤程序效果 3-142
  專題研究──合一確定之認定方式及爭議處理 3-144
 
 四、特殊型態共同訴訟:主參加訴訟(干預訴訟) 3-163
  ㈠意義 3-163
  ㈡性質 3-163
  ㈢立法目的 3-164
  ㈣要件 3-164
  ㈤審理 3-166
 
貳、訴訟參加
 
 一、概說 3-168
  ㈠意義 3-168
  ㈡制度目的 3-168
  ㈢類型 3-169
 
 二、輔助參加(從參加) 3-170
  ㈠意義 3-170
  ㈡要件 3-170
  ㈢程序 3-172
  ㈣地位 3-172
  ㈤權限 3-173
  ㈥效力 3-174
  ㈦參加人承當訴訟 3-177
  ㈧當事人之告知訴訟 3-177
  ㈨法院之職權通知訴訟 3-179
 
 三、特殊型態訴訟參加:共同訴訟參加、共同訴訟輔助參加 3-183
  ㈠類型 3-183
  ㈡共同訴訟參加 3-183
  ㈢共同訴訟輔助參加 3-185
 
Chapter4 訴訟程序㈠:訴訟程序通則
 
壹、訴訟代理人
 
 一、概說 4-9
  ㈠意義 4-9
  ㈡性質:訴訟要件之一 4-9
  ㈢限制:雙方代理之禁止 4-10
 
 二、法定代理人 4-10
  ㈠意義 4-10
  ㈡種類 4-10
  ㈢權限 4-11
  ㈣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 4-12
 
 三、訴訟代理人 4-12
  ㈠意義 4-12
  ㈡資格 4-12
  ㈢委任行為 4-13
  ㈣權限 4-15
  ㈤效力 4-16
  ㈥消滅 4-19
 
 四、輔佐人 4-22
  ㈠意義 4-22
  ㈡必要性 4-22
  ㈢要件 4-22
  ㈣效力 4-22
  ㈤輔佐人、訴訟代理人及參加人之比較 4-23
 
貳、訴訟費用
 
 一、概說 4-24
  ㈠意義 4-24
  ㈡目的 4-24
 
 二、訴訟費用之範圍 4-26
  ㈠意義 4-26
  ㈡具體內涵 4-26
 
 三、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 4-27
  ㈠意義 4-27
  ㈡訴訟標的價額恆定原則 4-28
  ㈢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標準 4-28
 
 四、訴訟費用之計算及徵收 4-30
  ㈠意義 4-30
  ㈡徵收標準 4-30
  ㈢溢收費用之退還 4-32
 
 五、訴訟費用之負擔 4-32
  ㈠意義 4-32
  ㈡標準 4-32
  ㈢訴訟費用之確定及裁判 4-34
  ㈣未納訴訟費用之效果 4-35
 
 六、訴訟費用之擔保 4-36
  ㈠意義 4-36
  ㈡立法意旨 4-36
  ㈢命供擔保之要件 4-36
  ㈣命供擔保之裁定 4-37
  ㈤供擔保之方法與效力 4-37
  ㈥擔保物之返還 4-37
  ㈦擔保物之變換 4-38
  ㈧訴訟費用供擔保規定之準用 4-38
 
 七、訴訟救助 4-40
  ㈠意義 4-40
  ㈡立法意旨 4-40
  ㈢要件 4-40
  ㈣程序 4-41
  ㈤效力 4-41
  ㈥撤銷 4-43
  ㈦訴訟費用之徵收及歸還 4-43
  ㈧訴訟費用之裁定減免 4-44
  ㈨救濟 4-44
 
參、當事人書狀
 
 一、概說 4-45
 
 二、書狀之程式 4-45
 
 三、書狀欠缺之效果及補正 4-45
 
 四、代書狀之筆錄 4-45
 
 五、科技設備傳送書狀 4-46
 
肆、送達
 
 一、意義 4-47
 
 二、送達機關或送達人 4-48
  ㈠法院書記官及執達員 4-48
  ㈡郵務機構 4-48
  ㈢囑託送達人 4-48
 
 三、應受送達人 4-49
  ㈠原則 4-49
  ㈡例外 4-49
 
 四、應送達之文書 4-53
  ㈠文書之繕本或影本 4-53
  ㈡通知書 4-53
  ㈢判決或裁定正本 4-53
 
 五、送達之處所 4-53
  ㈠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4-53
  ㈡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 4-53
 
 六、送達之時間 4-54
  ㈠原則 4-54
  ㈡例外:允許於例假日及夜間送達者 4-54
 
 七、送達之方法 4-54
  ㈠交付送達 4-54
  ㈡寄存送達 4-56
  ㈢留置送達 4-56
  ㈣公示送達 4-57
  ㈤以科技設備傳送送達 4-58
 
 八、送達之效力 4-58
 
伍、期日及期間
 
 一、期日 4-60
  ㈠意義 4-60
  ㈡種類 4-60
  ㈢指定 4-60
  ㈣開始與終了 4-61
  ㈤變更與延展 4-61
 
 二、期間 4-62
  ㈠意義 4-62
  ㈡種類 4-62
  ㈢起算與計算 4-65
  ㈣伸長或縮短 4-67
  ㈤聲請回復原狀 4-68
 
陸、訴訟程序之停止
 
 一、概說 4-69
  ㈠意義 4-69
  ㈡立法目的 4-69
 
 二、當然停止 4-70
  ㈠意義 4-70
  ㈡承受訴訟 4-75
 
 三、裁定停止 4-78
  ㈠意義 4-78
  ㈡原因 4-78
  ㈢撤銷 4-81
 
 四、合意停止 4-82
  ㈠意義 4-82
  ㈡原因 4-82
 
 五、訴訟停止之效力 4-84
  ㈠當然停止及裁定停止之效力 4-84
  ㈡合意停止之效力 4-85
  專題研究──法院間審判權爭議之處理 4-86
 
Chapter5 訴訟客體論㈠:訴訟上請求
 
Section1 基礎理論
 
壹、訴之基本觀念
 
 一、總論 5-4
  ㈠訴之意義 5-4
  ㈡訴之基本內涵 5-4
 
 二、訴之種類 5-5
  ㈠給付之訴 5-6
  ㈡確認之訴 5-7
  ㈢形成之訴 5-8
 
貳、審判之對象
 
 一、訴訟要件(程序要件)之審查 5-12
  ㈠訴訟要件 5-12
  ㈡訴訟法上之權利保護要件(權利保護必要) 5-13
  ㈢實體法上之權利保護要件 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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