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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裁判費暨執行費等之計徵標準 3版 陳志雄、陳信瑩、 陳容正

產品編號:新學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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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籍資訊】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裁判費暨執行費等之計徵標準
系列名:實務系列
ISBN13:9789865265007
出版社:新學林
作者:陳志雄; 陳信瑩; 陳容正
出版日:2024/09/01
裝訂/頁數:平裝/512頁
規格:23cm*17cm (高/寬)
版次:3
【內容】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或核定,除決定當事人繳納裁判費之數額外,並為決定適用小額、簡易或通常訴訟程序之重要依據,亦為計算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之金額或價額及第三審上訴利益,而決定應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可否上訴第三審之標準,對訴訟程序進行及當事人權益,可謂影響重大,但一般教科書及學術著作,均甚少詳細論述。本書為國內首部針對民事訴訟、非訟事件、強制執行、仲裁程序、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及調解等費用相關問題,編著之專書。編著者將歷年司法實務見解作有系統之整理,並引用部分學者之著作及表示部分編著者之見解,彙整成冊,以供實務及學界之參考。



【目錄】
三版序 i
二版序 iii
序 言 v
例 言 vii

壹、概說 1

貳、非財產權訴訟 31

參、財產權訴訟 45

肆、裁判費之計算及徵收 213

伍、執行費之計算及徵收 255

陸、非訟事件聲請費(裁判費)之計算及徵收 287

柒、宣告破產、公司重整及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費(裁判費)之計算及徵收 291

捌、提存費之徵收數額 295

玖、仲裁費用及調解費之計算及繳納 297

拾、政府採購申訴審議費及調解費之計算及繳納 301

拾壹、行政訴訟費及行政執行費之計算及徵收 305
一、依訴願法所提起之訴願,不徵收規費或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願程序之必要費用 305
二、行政訴訟按件徵收定額裁判費 305
三、行政執行,由行政機關為之者,不徵收執行費,由行政法院為之者,應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徵收執行費 310
四、行政執行及民事執行競合時,應否徵收執行費 316

拾貳、裁判費之免徵 317
一、憲法法庭審理之案件,不徵收裁判費 317
二、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相同者 317
三、公益法人對侵害多數人利益之行為,所提不作為之訴受敗訴判決確定者。但如被告受敗訴判決確定者,則不得免徵裁判費用 324
四、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請求繼續審判者 324
五、被告主張抵銷之請求而未提起反訴者 325
六、依本法第395條第2項、第531條第2項所為聲明者 325
七、刑事庭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該法院民事庭者 326
八、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由耕地租佃委員會移送法院審判者 344
九、消費者保護官或保護團體,訴請法院停止或禁止企業經營者重大違反消費者保護法有關保護消費者規定之行為者 349
十、被害人或得聲請保護令之人,就保護令向法院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者 350
十一、工會於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對侵害其多數會員利益之雇主,提起不作為之訴者 350

拾參、裁判費(或訴訟費、執行費)之暫免徵收(繳納)、減徵 351
一、因准予訴訟救助暫免徵收者 351
二、依法律規定,當然暫免徵收(繳納)裁判費(或訴訟費)、執行費,無須聲請法院准予訴訟救助者 366
三、裁判費或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超過一定金額暫免徵收者 371
四、訴訟標的價額超過一定價額,依法律規定免徵裁判費者 375

拾肆、裁判費之退還 377
一、因撤回起訴、上訴或抗告而退還者 377
二、因撤回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而退還者 383
三、因和解成立而退還者 383
四、因調解、移付調解成立,或撤回調解之聲請而退還者 383
五、因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規定成立調解而退還者 387
六、因法院曉示文字記載錯誤或其他類此情形而退還者 388
七、聲請退還費用之期間為除斥期間,逾期即不得聲請退還 391
八、撤回本法第77條之19第2、4、5項所列之聲請,不得聲請退還 392
九、撤回強制執行之聲請或撤回依強制執行法所為之抗告者,不得聲請退還 393
十、撤回依非訟事件法所為聲請或抗告者,不得聲請退還 394

拾伍、仲裁費及調解費之退還 397
一、因撤回仲裁之聲請而退還者 397
二、因他方不同意調解之聲請、聲請人撤回調解之聲請或對方撤回調解之同意者,均不得請求退還 398
三、和解或調解成立者,均不得聲請退還 398

拾陸、政府採購申訴審議費及調解費之退還 401
一、因撤回申訴而退還者 401
二、因撤回調解之申請或視為調解不成立而退還者 401
三、調解成立者不得申請退還 402

拾柒、行政訴訟裁判費之退還 403

拾捌、溢收訴訟費用之返還 405
一、因民事訴訟事件溢收訴訟費用之返還 405
二、審判權不同之法院(如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互為移送所生訴訟費用差額之補繳或退還 407

拾玖、溢收執行費之退還 409

貳拾、溢收仲裁費用之退還 411

貳壹、溢收行政訴訟裁判費及必要費用之退還 413

貳貳、訴訟費用(裁判費除外)之範圍 415
一、本法第77條之23所規定之費用 415
二、當事人於期日受命到場之費用 416
三、依本法第77條之25規定及當事人於第三審選任律師之酬金 417
四、依法律扶助法第34條規定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就扶助事件依法律規定應支出之酬金及必要費用 423

貳參、裁判費之加徵(調高) 425

貳肆、訴訟費用額之確定 429
一、訴訟未經裁判終結者 429
二、訴訟經裁判終結者 430
三、依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晚近實務見解,對於全體當事人須合一確定 432

貳伍、結語 435

附錄一 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第二節訴訟費用之計算及徵收修正(增訂)條文(即第77條之1至第77條之27) 437
附錄二 (舊)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至第四百零七條有關計算標的價額之條文 445
附錄三 民事訴訟費用法(30年制定) 447
附錄四 民事訴訟費用法(57年修正,92年廢止) 457
附錄五 訴訟費用規則 463

索 引 467
壹、司法院解釋索引 468
貳、最高法院判例裁判索引 470
參、最高法院決議索引 477
肆、台灣高等法院暨其分院裁判索引 479
伍、台灣各法院法律座談會索引 480
陸、台灣各地方法院裁判索引 484
柒、行政函釋索引 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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