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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法題型破解 2026/2 張璐

產品編號:9786267758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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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法題型破解 

書號 : 9CB11

編/著者 : 張璐

出版社 : 學稔

出版日期 : 2026-02-03

ISBN : 9786267758236

書系 : 題型破解系列

版別 : 12版

裝幀 : 平裝 18開 728頁

【本書特色】
《題型破解》完整收錄重要題型,以體系化的編排方式呈現,以擬真的版面、字數作答,輔以關鍵字句提醒,陪您一起破解難題,找到打開國考大門的鑰匙。
 
1.本題關鍵字──培養爭點敏銳度
本書在體例上延續原有的「本題關鍵字」的設計,試圖將每題重要的關鍵字句各自應該對應到何種法律上爭點以表格呈現,使讀者能夠由本書培養基本的對於題目所述法律事實的反應能力。
2.審題意識──透析題目及層次鋪陳
審題意識部分,以較為口語的方式說明,協助同學學習應如何審題。由教學者及應考者的角度出發,教導同學面對題目時,如何分析題目,以及決定下筆的結構。
3.參考擬答──簡潔扼要的文字輸出
本書於答題內容上力求文字的精確與簡潔,以便能供讀者模擬如何在時間的限制下,簡要的表達出答題的內容。以一個受有時間限制的答題者以及快速閱卷的閱卷者的角度來觀察、寫作答題的內容。
4.Tips and Warnings──疑難索解
Warnings及Tips是筆者基於過去教學積累的經驗,預先針對同學常有的問題所撰寫的討論,希望發揮有如參加讀書會一樣的功效。可能是提供另外一種書寫模式,也可能是說明何以不應採某種思考方向,希望能夠與各位讀者達到更進一步的溝通。
 
 
【作者簡介】
張璐
 
台大法律系法學組及法研所民事法組
公費留學考試民事法組榜首暨榜尾
律師
史特拉斯堡大學比較私法研究型碩士(Mention:Très bien)
史特拉斯堡大學博士班
 
學習法律是一件有趣而複雜的事,得以從中思考、檢視各種社會建制的合理性。雖然學習民事法,不過顯然是個比較激進的人XDD 是PTT上站次數近4000次的鄉民、酸民跟暴民。
民事法的學習,只要掌握了基本原則,以及該原則體現在規範中的價值判斷及風險分配,整體言之──規範政策選擇的問題,法律的圖像就會清晰起來,不再是微枝末節的要件背誦及條文操作。
 
 
【序】
十二版序
 
  本次改版幅度巨大,難以逐點說明。形式上,筆者與編輯討論整體的排版版型變動,希望可以有更為簡潔清楚的視覺呈現。本次大幅改版的緣由在於,本書距離初版已經11年,在此期間考題相關問題所涉及的學說、實務發展,固然已經在歷次改版時介紹並應用。但是,筆者同樣也有想法、行文作風上的改變。因此,希望能夠重新檢視過去自己的寫作內容。
  此外,筆者也收集網路上對於本書的某些批評,汲取筆者認為需要改進的。至於筆者經思考後仍舊不同意的,也就作罷。舉例來說,筆者從編輯處曾收到幾個批評: 
1. 題型分析太長,比擬答更長,認為這接近所謂體系書的寫法。對筆者來說,分析比擬答長是極其自然的,分析是筆者交代為什麼這樣思考,為什麼這樣切入。也因為分析的對話對象是讀者,筆者擬答預設的對話對象則是閱卷者,兩者不同,行文用語當然也就不同。此外,即便分析較長,它跟寫體系書還是不同,因為是直接針對個案分析,以原本的概念去貼著個案檢討,討論一個抽象的概念於具體案例事實中如何應用。
2. 另外則有人指出,有時筆者不同意考選部的答題要點見解,讓人恐懼。必須說明的是,答題要點可說是官方版的參考擬答。因此,筆者在司律的國家考試題目都會與答題要點對話,有時同意答題要點的說法,有時則是指出筆者不同意的點,並附具理由說明。有讀者認為,這樣使人在閱讀的時候會害怕這樣寫真的可以嗎?畢竟閱卷委員的話是實際上改考卷的老師寫的。
  就此,有必要鄭重的說明。指摘批評答題要點,背後真正重要的是理由構成,而不是跟答題要點不同。閱讀時比較理由的構成,擇取能夠說服讀者的,這才是筆者最重要的目的。唯有反覆的思考,原本所學才會深刻的進入腦中。當然,筆者人微言輕,所以也會不厭其煩地明確提及,讀者可以不用管我,就寫答題要點的說法就好。
  答題要點的公布,是司律考試的一大重要改變。但背後究竟該是自此使說法定於一尊、唯要點是從,或者有明確的文本供檢視、思考。或許是筆者對於答題要點的想法與讀者不同,因而有上面的歧見。但就此,筆者無意改變。筆者在法律學習的路上,受到的教育一直是質疑、思考既有事物的合理性,檢討其理由構成的一致性,而不是懷抱著某些東西是不可質疑的權威的想法。不過,筆者當然理解讀者的想法,因此筆者還是會說明答題要點的說法。
  另外,本次改版仍舊保留大量的實務見解的介紹、引註。筆者向來主張,最高法院的見解及其相關判決評釋,是國家考試乃至研究所考試的重要出題來源。學習準備的時候,對之不可不慎。
  以113年國家考試而言,無論是「債務人對於其中一位債權人所為的代物清償行為,對於他債權人是否構成詐害債權」、「債權人設定權利質權時,金融機構有無對設定人表明將來有可能主張抵銷之債權存在」以及「惡意之債務人對於雙重債權讓與之受讓人為清償,是否生清償效力」; 114年的考試所涉及的「意思自由是否為過失侵權責任保護客體」、「表見代理本人可歸責性的判斷」等等,均是最高法院著有判決,學者亦有討論的相關問題。
  最高法院自行選編的具參考價值裁判,更是不得不注意的。因為其中多數蘊含最高法院透過案例,闡釋一定法律原則。例如附負擔贈與之受贈人,不履行負擔時,贈與人的撤銷權可否繼承,便是被選為具參考價值裁判的111年度台上字第1900號民事判決所討論的問題。
  最高法院見解之所以重要,當然不僅因為容易成為考試素材。更為深刻的原因是,那是我們的法律、規範體系,適用於人們身上時,所產生的活生生的案例。並且體現規範、受規範者、學者著述與裁判者間的互動理解。具體而微的呈現了民法的真實樣貌。
  當然,對於法院見解的重視,並不會使筆者昧於學說的發展。相信各位在許多段落,應該都能感受到筆者嘗試引入相關的學者分析,甚至是個人意見對於實務或學說見解的反省。
  曾豪駒總教練說:「到頭來,你就是要好好掌握那些你本來就已經會的東西。」《債法題型破解》在寫作之初的設定,就希望是以基礎法理引領思考,分析當事人間的利益狀態面對實例題,而不是猜題、記憶爭點。對筆者而言,自幼的學習經驗都是如何將基本觀念運用、推導純熟,並用以解決問題。法律也是, 我們所擁有的法學概念就是這些,因此應該做的事情是,理解為什麼我們要發展出這些概念,各該概念要處理什麼問題、能處理什麼問題、涵蓋了哪些利益的考量。所謂的「爭點」,背後隱藏的往往都是這些分析、考量,也就是各位常聽到的「風險分配、利益衡量」。
  筆者並不認為我把民法講難了,甚至有時候筆者反而會認為,好像自己說來說去都是那幾招,沒什麼特別的。因為很多概念之間可以互相推導,不用強行記憶,只要推論就好。
  因此,或許讀者不會在解析中看到筆者直接端出各家見解,但那不意味我們的分析背後悖離各家見解。筆者僅只是希望,學習的過程乃是先經由自己的分析,發現論理、思考的過程所考慮的因素。而非只尋求記憶背誦,某個特定問題,曾經有什麼學者提出什麼看法。
  當然,筆者更歡迎讀者能夠對於筆者的分析,形成自己的意見,而不僅是隨踵筆者看法。書中所寫的想法,只是在向各位顯示,筆者是這樣思考的,從來無意認為那是唯一的取徑。面對分崩離析的法治秩序,我們需要更多的思考分析。
 


【目錄】
Chapter 0 序論:解題體裁及基本解題思維
 
第一篇:債之發生 
Chapter 1 意定之債─契約法
第一節 契約法總論 ‧1-1-2 
第一項:契約之成立及有效性 ‧1-1-2 
題型 1-1-1 網路標錯價、意思表示錯誤、誠信原則 【111高考二級法制第1題】 ‧1-1-2 
題型 1-1-2 行為能力、善意取得、不當得利 【108公費留考】 ‧1-1-8 
題型 1-1-3 意思表示錯誤【97高考三級一般行政第2題】 ‧1-1-14 
題型 1-1-4 動機錯誤、物之性質交易上重要 【109北大B卷第1題】 ‧1-1-20 
題型 1-1-5 意思表示錯誤與契約成立【111台大轉學考】 ‧1-1-24 
題型 1-1-6 訴訟權、公序良俗【106政大民法組第1題】 ‧1-1-27 
題型 1-1-7 代孕契約、公序良俗【111成大第3題節錄】 ‧1-1-30 
題型 1-1-8 強制禁止規定、公序良俗、賭債 【101政大財經法組第3題】 ‧1-1-35 
題型 1-1-9 契約違反強制規定之效力 【106北大民法組第1題】 ‧1-1-38
第二項:契約之定性及法律適用 ‧1-1-45 
題型 1-1-10 混合契約、承攬、委任【104律師第1題】 ‧1-1-45 
第三項:契約之主體範圍及債之相對性 ‧1-1-50 
題型 1-1-11 隱名代理【108台大A卷第1題】 ‧1-1-50 
題型 1-1-12 冒名行為【102政大民法組第1題】 ‧1-1-56 
題型 1-1-13 塔位交易與債之相對性【筆者自編】 ‧1-1-60 
題型 1-1-14 延伸抗辯、契約相對性【105台大B卷第2題】 ‧1-1-69 
題型 1-1-15 債之相對性、拋棄時效利益、公同共有人之權利行使【98台大A卷第1題】 ‧1-1-81 
題型 1-1-16 債之相對性、物上返還、誠信原則 【99台大B卷第2題】 ‧1-1-84 
題型 1-1-17 債之物權化、誠信原則【112台大B卷第2題】 ‧1-1-91 
第四項:定型化契約條款及契約之履行內容範圍 ‧1-1-103 
題型 1-1-18 定型化契約條款與個別磋商條款 【111高考法制第2題】 ‧1-1-103 
題型 1-1-19 給付義務群【100律師第6題】 ‧1-1-107 
題型 1-1-20 情事變更原則【106東吳C組第2題】 ‧1-1-110 
題型 1-1-21 情事變更原則【108台大B卷第2題】 ‧1-1-115 
第五項:契約之不履行及受領遲延 ‧1-1-122 
題型 1-1-22 可歸責債務人之給付不能 【109台大B卷第2題】 ‧1-1-122 
題型 1-1-23 借名登記、代償請求、交易所得替代利益 【107台大A卷第1題】 ‧1-1-129 
題型 1-1-24 公同共有債權行使【112司律第2題】 ‧1-1-136 
題型 1-1-25 公同共有權利之行使【113台大A卷第3題】 ‧1-1-149 
題型 1-1-26 代償請求權時效【108司律第1題節錄】 ‧1-1-158 
題型 1-1-27 種類之債之給付不能【104司法官第1題】 ‧1-1-166 
題型 1-1-28 受領遲延【100律師第1題】 ‧1-1-169 
題型 1-1-29 受領遲延、給付不能、代償請求權 【107政大民法組第2題】 ‧1-1-178 
題型 1-1-30 預示拒絕給付【110東吳第2題】 ‧1-1-181
題型 1-1-31 契約解除、解除權之消滅、代償請求 【112台大B卷第1題】 ‧1-1-185 
第六項:契約之確保―定金及違約金 ‧1-1-191 
題型 1-1-32 違約金酌減【112台大A卷第2題】 ‧1-1-191 
題型 1-1-33 違約金酌減後之返還依據、違約金債權之獨立性 【113台大A卷第1題】 ‧1-1-198 
題型 1-1-34 違約金與契約撤銷【筆者自編】 ‧1-1-205 
第七項:契約權利之行使期間:時效 ‧1-1-213 
題型 1-1-35 消費借貸、利息債權之時效 【110高考法制二級第3題】 ‧1-1-213 
題型 1-1-36 消費借貸、抵充、承認與時效中斷 【114檢事官第1題】 ‧1-1-217 
第二節 契約法各論 ‧1-1-221 
第一項:買賣契約 ‧1-1-221 
題型 1-1-37 凶宅、物之瑕疵【105司法官第1題】 ‧1-1-221 
題型 1-1-38 物之瑕疵擔保與第三人利益契約 【93高考法制第2題】 ‧1-1-228 
題型 1-1-39 物之瑕疵擔保權利主張時點、協助給付提出之履行輔助人【92司法官第2題】 ‧1-1-231 
題型 1-1-40 物之瑕疵擔保與不完全給付【89律師第1題】 ‧1-1-235 
題型 1-1-41 物之瑕疵擔保與不當得利、買賣不存在之債權 【110司律第1題】 ‧1-1-238 
題型 1-1-42 債權買賣之權利瑕疵擔保 【100台大A卷第1題】 ‧1-1-244 
題型 1-1-43 他地清償之危險移轉【98司官第1題改編】 ‧1-1-248 
第二項:租賃 ‧1-1-251 
題型 1-1-44 租賃瑕疵擔保、工作物所有人責任、服務責任、所有權讓與不破租賃【106律師第1題】 ‧1-1-251 
題型 1-1-45 承租人保管責任【104台大A卷第1題】 ‧1-1-261 
題型 1-1-46 凶宅、承租人保管責任【111北大B卷第3題】 ‧1-1-271
Try again 【114台大A卷第1題】 ‧1-1-282 
題型 1-1-47 承租人失火責任、可歸責他方當事人之給付不能 【101台大B卷第1題】 ‧1-1-282 
題型 1-1-48 借名登記與推定租賃【筆者自編】 ‧1-1-287 
題型 1-1-49 法定更新、期滿不續租意思表示之認定 【114檢事官第4題】 ‧1-1-291 
第三項:承攬契約 ‧1-1-294 
題型 1-1-50 瑕疵擔保責任與不完全給付之競合 【101律師第1題】 ‧1-1-294 
題型 1-1-51 承攬瑕疵擔保之損害賠償【110北大第3題】 ‧1-1-300 
題型 1-1-52 承攬瑕疵擔保責任及不完全給付 【97台大A卷第1題】 ‧1-1-307 
題型 1-1-53 承攬瑕疵擔保與不完全給付之競合、發見期間、指示給付與不當得利【97律師第4題】 ‧1-1-313 
題型 1-1-54 承攬瑕疵發見期間、期前發見瑕疵之處理 【103台大B卷第3題】 ‧1-1-317 
題型 1-1-55 承攬瑕疵擔保之權利行使期間【筆者自編】 ‧1-1-324 
題型 1-1-56 民法第511條之損害賠償範圍 【107司法官第2題節錄】 ‧1-1-327 
題型 1-1-57 民法第513條之抵押權【109政大第2題】 ‧1-1-330 
第四項:擔保性質之契約 ‧1-1-335 
題型 1-1-58 履約保證金及立即照付條款 【105台大B卷第1題】 ‧1-1-335 
題型 1-1-59 保證、代位求償【111政大民法組第1題】 ‧1-1-342 
題型 1-1-60 保管義務、連帶保證【111台大A卷第1題】 ‧1-1-346 
第五項:團體性質契約 ‧1-1-351 
題型 1-1-61 合夥與無權處分當事人間債之關係 【101司法官第6題】 ‧1-1-351 
題型 1-1-62 合夥之侵權責任、不當得利、不法管理、代償請求權【102司法官第1題】 ‧1-1-354 
第六項:其他契約 ‧1-1-359
題型 1-1-63 委任與信用卡盜刷【110政大民法組第4題】 ‧1-1-359 
 
Chapter 2 法定之債
第一節 無因管理 ‧1-2-2
題型 1-2-1 本人意思違反公序良俗之無因管理1 【94律師第4題】 ‧1-2-2
題型 1-2-2 本人意思違反公序良俗之無因管理2 【96司法官第4題】 ‧1-2-2
題型 1-2-3 不法管理之利益及費用償還【筆者自擬】 ‧1-2-3
第二節 不當得利 ‧1-2-4
題型 1-2-4 給付的指向性與不當得利 【112台大A卷第1題】 ‧1-2-7
題型 1-2-5 侵害權益型不當得利—無權占有 【100律師第6題】 ‧1-2-10
題型 1-2-6 無權占用及公用地役關係 【103台大B卷第1題】 ‧1-2-15
題型 1-2-7 無權占有及無權出租他人之物之不當得利 【104司法官第3題】 ‧1-2-21
題型 1-2-8 借名登記與不當得利、公同共有債權之行使 【111司律第1題】 ‧1-2-25
題型 1-2-9 不當得利、連帶責任之成立、共同侵權 【113司律第2題】 ‧1-2-50
題型 1-2-10 不當得利、未成年之不當得利受領人善意之認定 【109司律第2題第3小題】 ‧1-2-56
題型 1-2-11 債務不履行與不當得利【114司律第2題】 ‧1-2-59
題型 1-2-12 涉外不當得利準據法、直接不當得利請求 【107司法官第2題】 ‧1-2-64 
題型 1-2-13 善意取得、盜贓遺失物返還請求、類推適用民法第183條【95書記官第1題】 ‧1-2-69 
題型 1-2-14 民法第183條之類推適用、善意取得、雙重不當得利【89司法官第2題】 ‧1-2-72 
第三節 侵權責任 ‧1-2-76 
第一項:自己行為責任 ‧1-2-76 
題型 1-2-15 交易往來安全注意義務、醫事機構責任 【111東吳C組第2題】 ‧1-2-76 
題型 1-2-16 法人侵權、共同侵權【104律第1題節錄】 ‧1-2-80 
題型 1-2-17 被遺忘權、法益衡量【111台大A卷第2題】 ‧1-2-85 
題型 1-2-18 身分法益侵害、慰撫金請求 【106司法官第1題】 ‧1-2-89 
題型 1-2-19 身分法益侵害、徵信不實、與有過失 【107律師第1題】 ‧1-2-98 
題型 1-2-20 純粹經濟上損失、過失侵權責任 【100台大B卷第1題】 ‧1-2-107 
題型 1-2-21 過失侵權責任、純粹經濟上損失 【111台大B卷第1題】 ‧1-2-115 
題型 1-2-22 公用地役關係、不法性、過失侵權責任保護法益、衍生性經濟損失、純粹經濟上損失 
【112司律第1題】 ‧1-2-121 
題型 1-2-23 事實上處分權與過失侵權責任保護法益 【109司律第1題】 ‧1-2-133 
題型 1-2-24 過失侵權責任保護法益與意思自由、表見代理之本人可歸責性【114司律第1題】 ‧1-2-141 
題型 1-2-25 物之使用可能的損害適格 【110政大民法組第2題】 ‧1-2-155
題型 1-2-26 承攬遲延、物之使用可能 【112政大財經法組第3題】 ‧1-2-160 
題型 1-2-27 相當因果關係之判斷【102律師第1題】 ‧1-2-164 
題型 1-2-28 因果關係、充要條件【107台大B卷第2題】 ‧1-2-168 
題型 1-2-29 自甘冒險、運動傷害之違法性判斷 【109政大民法組第1題】 ‧1-2-179 
題型 1-2-30 醫療告知後同意、經紀契約的終止權排除 【113北大A卷第3題】 ‧1-2-185 
題型 1-2-31 共同侵權、醫療過失舉證【108司律第2題】 ‧1-2-191 
題型 1-2-32 法定代理人責任【103律師第1題】 ‧1-2-201 
題型 1-2-33 僱用人侵權、盜賣證券【105律師第3題】 ‧1-2-207 
題型 1-2-34 僱用關係、和解之性質、連帶債務人一人和解對其他連帶債務人之效力【109律師第2題】 ‧1-2-211 
題型 1-2-35 借名營業、僱用關係、執行職務 【105檢事官第2題】 ‧1-2-222 
題型 1-2-36 工作物所有人及民法商品製造人責任 【98司法官第2題】 ‧1-2-226 
題型 1-2-37 消保法商品責任、商品自傷、第三人及消費者之認定【106台大B卷第1題】 ‧1-2-228 
題型 1-2-38 車禍與勞動能力減損、健保給付 【96律師第3題】 ‧1-2-234 
題型 1-2-39 與有過失、未成年人是否承擔法代之過失、保險與損益相抵、過失注意義務 【113台大B卷第3題】 ‧1-2-239 
Try again 【106台大A卷第1題】 ‧1-2-248 
題型 1-2-40 侵權責任、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106司法官第2題節錄】 ‧1-2-253 
 
第二篇:債之共通效力―移轉、消滅、保全 
Chapter 1 債之移轉
題型 2-1-1 表見債權讓與【97司法官第2題】 ‧2-1-2 
題型 2-1-2 債權雙重讓與、表見讓與 【112政大財經法組第2題】 ‧2-1-6 
題型 2-1-3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債權讓與、債權讓與對債務人之通知、向第三人清償之效力 【105律師第1題】 ‧2-1-8 
題型 2-1-4 違約金酌減、任意給付、誠信原則、抵銷權、債權讓與、惡意債務人【113司律第2題】 ‧2-1-13 
 
Chapter 2 債之消滅
題型 2-2-1 債權準占有人、僱用關係【107律師第2題】 ‧2-2-2 
題型 2-2-2 利害第三人清償、不當得利、定作人侵權責任、無因管理【101司法官第1題】 ‧2-2-10 
題型 2-2-2 違約金酌減、同時履行抗辯及故意侵權抵銷之禁止【112北大第3題】 ‧2-2-14 
 
Chapter 3 債之保全
題型 2-3-1 代位權、代位債務人對支付命令異議 【102律師第2題節錄】 ‧2-3-2 
題型 2-3-2 違約金、代位權【103司法官第3題】 ‧2-3-5 
題型 2-3-3 債之保全、撤銷訴權【104律師第3題】 ‧2-3-10 
題型 2-3-4 撤銷訴權、代物清償、附負擔贈與、權利瑕疵 擔保、相鄰關係【113司律第1題】 ‧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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